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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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
-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
-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行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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