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
-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