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2017年)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2009年)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