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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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9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