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
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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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