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
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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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2005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