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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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
-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