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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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
-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