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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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2019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2年)
-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