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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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2019年)
-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黑河口岸、满洲里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2年)
-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