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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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科技部关于“科技兴粮”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8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