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2015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福州新区的请示》(闽政文〔2014〕4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福州新区位于福州市滨海地区,初期规划范围包括马尾区、仓山区、长乐市、福清市部分区域,规划面积800平方公里。福州新区区位条件优越,生态环境秀美,产业基础坚实,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紧密,战略地位重要。要把建设好福州新区作为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重大政策的重要举措,实现在更高起点、更广范围、更宽领域推进海峡两岸交流合作,推动福建积极参与、全面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实现一体化发展。
二、 福州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开发,以深化海峡两岸交流合作为主线,以开放合作、改革创新为动力,率先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努力把福州新区建设成为两岸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区、扩大对外开放重要门户、东南沿海重要现代产业基地、改革创新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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