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2023年)
- 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2019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 教育部农业部林业局关于推进高等农林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