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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