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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