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履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我国南极活动安全和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南极,是指南纬六十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的所有冰架及其上空;
(二)南极活动,是指在南极开展的考察、旅游、探险、文化教育、体育、渔业、交通运输等所有活动;
(三)南极活动组织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南极活动者,是指适用本规定的参加南极活动的公民;
(五)南极特别区域,是指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划定的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区域,包括南极特别保护区、南极特别管理区等。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履行向国际组织通报等南极条约体系规定义务。
南极考察活动由国家海洋局依照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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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