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履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我国南极活动安全和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南极,是指南纬六十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的所有冰架及其上空;
(二)南极活动,是指在南极开展的考察、旅游、探险、文化教育、体育、渔业、交通运输等所有活动;
(三)南极活动组织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南极活动者,是指适用本规定的参加南极活动的公民;
(五)南极特别区域,是指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划定的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区域,包括南极特别保护区、南极特别管理区等。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履行向国际组织通报等南极条约体系规定义务。
南极考察活动由国家海洋局依照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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