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
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
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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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