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
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
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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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福地等5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7年)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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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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