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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