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1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七月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年)
- 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4年)
-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2009年)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