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民用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一)气象观测场、气象观测平台;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
(三)天气雷达;
(四)风廓线雷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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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
-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