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太湖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太湖流域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重点防洪工程按照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上海市黄浦江干流及城区段按1000年一遇高潮位设防,城区段海堤按200年一遇高潮位加12级风设防;杭州市老城区段堤防按500年一遇高潮位设防;苏州、无锡、常州、嘉兴、湖州市按100年一遇洪水位设防,其中苏州、无锡和常州市中心城区按200年一遇洪水位设防;其他县级城市按50年一遇洪水位设防。到2025年,太湖流域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
二、
《规划》的实施,要坚持“蓄泄兼筹、洪涝兼治”和“引排结合、量质并重、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太湖流域防洪总体布局,以治太骨干工程为基础,建设洪水北排长江、东出黄浦江、南入杭州湾的防洪工程体系,辅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和防洪调度管理、洪水风险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集防洪减灾、水资源调控为一体的防洪减灾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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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03年)
- 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2003年)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