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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