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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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
-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 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11月)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1994年)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