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现决定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修改为:“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1年未因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二、
第一条第(一)款第9项修改为:“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或者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同时,删除本款第10项。
三、
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1至第8项、第10项条件,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
-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攀枝花三线建设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