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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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 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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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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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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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