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该航空器登记国,承担《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关于登记国职责和义务转移的协定的,从其规定。
“航空器为国外设计型号并且是该型号航空器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航局应当把该航空器在我国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设计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二、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
“(一)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
“(二)遇险求救信号SOS,或者XXX、PAN或TTT等其他紧急信号。”
三、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机翼的下表面。机翼下表面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位于左机翼的下表面,除非它们延伸穿过机翼的整个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三)飞艇——位于飞艇艇身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艇身上,则应沿纵向配置在艇身两侧及顶部对称线处;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应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四)载人气球——靠近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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