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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