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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