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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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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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