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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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1999年)
-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