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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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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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的决定(2003年)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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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2003年)
- 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