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年)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都应当依法征税的原则,特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规定缴纳农业税。

二、 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 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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