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年)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都应当依法征税的原则,特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规定缴纳农业税。
二、 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
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
(二)
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燃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三)
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