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元首杜尚别声明(2000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4月25日)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