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〇年新年贺词(2019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5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