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8年)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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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1月)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2013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