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64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
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处”(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
本规则由琼州海峡管理处监督执行。
第三条 琼州海峡管理处对琼州海峡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管理区)暂定如下:木栏头灯桩(约北纬二十度零九分三十七秒、东经一百一十度四十一分)与生狗吼沙灯桩(约北纬二十度二十六分、东经一百一十度三十分二十二秒)联线(简称东线)以西,滘尾角灯桩(约北纬二十度十三分三十秒、东经一百零九度五十五分三十秒)与临高角灯桩(约北纬二十度零零分二十二秒、东经一百零九度四十二分零六秒)联线(简称西线)以东的水域。
第四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琼州海峡,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在进入管理区四十八小时以前或在开出港启航以前,将船名、国籍、总吨、航速、船身颜色、烟囱标志以及何日、何时由何地开往何处等情况,详细电报琼州海峡管理处,请求过峡。
(二)接到批准过峡的通知后,应在进入管理区二十四小时以前或在开出港启航后二小时内,向琼州海峡管理处确报进入管理区的时间。
以上请求过峡和批准过峡等的来往电报,均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口分公司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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