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教育部关于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