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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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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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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