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2019年)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
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
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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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5月2日答记者问(2001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2010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