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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