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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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
-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安阳市市辖区和安阳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