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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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2019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
-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2010年)
-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2013年)
-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