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
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请示》(计经调〔2001〕1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供销社财务挂账的处理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确定的“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原则,对供销社亏损挂账进行分类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 对1992年底前供销社老挂账的处理意见
鉴于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对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的政策性亏损已经提出处理措施,对原核定的中央政策性亏损挂账尚未消化部分,仍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处理。对地方政策性亏损问题,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
此次清查超过原核定数的老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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