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2016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2021年)
- 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