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报关员资格考试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其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
考生有考试过程中未被当场发现,事后经查实的作弊行为,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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