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一、
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二、
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三、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2006年)
-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