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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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 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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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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