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境。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
(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但是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三)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六)外来入侵物种;
(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
(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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