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 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2年)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
-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