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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