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更好发挥审判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向主管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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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2000年)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无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