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管理,规范省联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务。
第三条
省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财产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社员社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省联社承担责任;省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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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