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
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第四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
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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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2000年)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2022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02年)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