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已于2022年4月21日公布,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各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笫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16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
-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17年)
-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