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年)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19年)
- 旅行社条例(2020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
-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