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2023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具体含义的理解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适用有关规定明显有违公平正义的;
(四)类似案件裁判规则明显不统一的;
(五)其他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
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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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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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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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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